在没有发生过敌对行为的情况下,如何区分普通拘留和受国际人道主义法管辖的拘留?即使根据作者的说法,在这种情况下,行为的目标属于例外情况,从而无法得出国际武装冲突是由这次俘获引发的结论,难道真的不存在平民不受《日内瓦第四公约》保护的情况吗?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拘禁或指定居住地是为了实施该措施的国家的安全利益,我们认为国际人道主义法应该适用于这些情况,这些情况本身就是两国之间敌对关系的迹象。相反,难道不应该是拘留的目的,即安全,以及有关人员作为特定第三国国民的身份,在本案中起决定作用吗?
正如杰米拉·卡隆 (Djemila Carron) 所强调的以及我在其他地方所讨论的那样
“传统上,敌对情绪表现为‘宣战或其他正式声明’,而国际人道法则力求在确定其适用的开始时间时,忽略任何立场的表达。这一法律分支对 美国电报号码 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施加的义务[…]导致它们[有时]否认任何此类冲突的存在,以逃避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因此,任何试图发现敌对情绪的尝试都将不可避免地受到与实地情况不符的宣言或立场的阻碍。因此,尽管使用这一概念表面上很有吸引力,因为它似乎有助于识别有关国家之间的敌意,但其不良影响使得恢复这一概念并不可取。”(格里尼翁,2014 年)
然而,杰米拉·卡隆的作品远不止于此
她证实了(或许是明确证实了)这一推理。在这样做的同时,她阻止了任何 在回应投诉时展示您的品牌个性 试图将交战敌意重新解释为引发国际武装冲突的因素的企图,这一点应该得到承认和欢迎。在研究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之间可能发生的武装冲突”(日内瓦公约共同第 2 条)一词的通常含义、背景、目的和宗旨、后续实践、准备工作和日内瓦公约缔结的情况后,她毫不动摇地得出结论:“不存在任何将敌意视为国际武装冲突或战争状态的标准。”如果还有任何疑问,杰米拉·卡隆对所有形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式的敌意进行思考的预防措施甚至在辩论产生之前就结束了它。不存在事实上的国际武装冲突的意图,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战争状态的意图,因此绝对不存在任何主观因素,无法确定是否存在国际武装冲突。唯一存在的意图是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意图,但这一因素是客观的,即一国对另一国使用武力的意图,这一意图由挑起国际武装冲突行为的机关的身份、在其职能范围内并根据指示推断出来;客观标准在回答本书关于触发行为的起源(出处)问题 IV 时进行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