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和联邦事务部的 Neil Crompton 的第一份证人陈述(见第 30(c)、58 和 59 段)引用了政府文件,这些文件主要关注“故意”违法行为。然而,这些文件似乎确实表明,将考虑“非故意事件的持续模式(具有相同的原因,但没有采取补救措施来解决该原因)”。该声明还提到,根据《罗马规约》,要审查战争罪的“犯罪行为”(因此可能暗示不是相关的心理状态要求)。因此,这份声明可能建议对什么构成严重违法行为的问题采取稍微不那么严格的方法。
尽管如此,政府的口头辩论明确指出,该表述与战争罪具有相同的要素,包括肇事者的态度或意图。即使其对该标准的应用涉 希腊电报号码 及比其法律论点所暗示的更微妙的解释,该法律论点也需要明确的回应。以下章节将考虑评估该论点的理由。它们将关注作为国际文书的《武器贸易条约》而不是《综合标准》:但是,由于标准 2(c) 是作为对英国加入《武器贸易条约》的更新的一部分引入《综合标准》的,因此其对相同表述的使用应进行一致的解释。对此处讨论的特定主题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在 Stuart Casey-Maslen 的《武器贸易条约:评论》中找到有关《武器贸易条约》第 7 条的章节,其中的讨论很有帮助。
政府建议“严重违法行为”这一表述具有“国际人道法上的特殊含义
这将被首先考虑。
红十字国际委员会 (ICRC) 发布的与《武器贸易条约》相关的一些文件可以理解为支持政府在这方面的观点。一份解释性说明开头指出:“严重违反 [国际人道法] 的行为是战争罪。这两个术语如今可以互换。”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另一份传单评论说:“‘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是‘战争罪’的另一个术语。”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关于武器转让决定的“ 在回应投诉时展示您的品牌个性 实用指南”中建议的“严重违反行为”清单仅列出了战争罪(尽管它至少明确包括习惯性战争罪和条约战争罪)。
然而,这些文件都没有明确提出将战争罪的必要心理要素纳入评估
三份文件中有两份对其含义进行了一般性描述,重点关注违法行为的影响或所涉及的价值,而没有提及这一要素。例如,上述解释性说明继续指出,违法行为“如果危及受保护人员(例如平民、战俘、伤者和病人)或物体(例如民用物体或基础设施),或者如果侵 2017 年国际理论物理中心会议 犯重要价值,则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属于战争罪。”
其他来源可能建议更广泛的定义。《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 90 条提到“据称构成严重违反[……][如相关国际人道法条约所定义]或其他严重违反[这些条约]的行为”(着重号是我加上的),表明这两个概念在该语境中并不相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对该条约的评论(第 89 条和第 90 条)讨论了可能不构成严重违反行为的严重违反行为类别,包括频繁发生或系统性重复的违反行为。